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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家企业联名提无效 “猴姑”树敌为哪般

阅读:979   发布时间:2019-06-26 10:50:54   

提到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食疗公司)推出的猴姑饼干,大家想必都不陌生。猴姑饼干横空出世,迅速地掀起食疗养胃的热潮,其洗脑般的广告宣传也迅速地打响了产品知名度。


然而,随着猴姑饼干知名度日益提高,市场上出现了诸如“猴菇饼干”“猴头菇饼干”“猴菇风味饼干”等产品。为此,江中食疗公司祭出“商标”“专利”两大利器,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维权。同时,其此举也为自己招惹诸多“麻烦”,数十家企业及自然人接连对其“猴姑”商标进行“围攻”提出无效宣告。但就目前已有信息来看,均被江中食疗公司一一化解。



屡次被侵权,江中猴姑展开维权



在江中猴姑凭借创新的产品和广告宣传打开市场的初期,就存在各个品牌跟风而入的情况,各种山寨及侵权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入市场。

 

对此,江中猴姑展开了积极地维权诉讼,小编在知产宝上对相关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检索,总共找到百余篇与“猴姑”相关的判决书。最早是以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提起诉讼,2017年开始,逐渐改为江中食疗公司为主。


2018年,江中食疗公司维权诉讼数量达到峰值,一批使用了带草字头的“猴菇”两个字且字形、商标、包装设计均不相同的中小企业,纷纷遭到江中食疗公  司的起诉。



频繁诉讼引争议,数十家企业结盟提无效



针对江中食疗公司的维权攻势,一干食品制造企业结成了统一战线。纷纷对江中食疗公司名下的第13055691号及第13019935号“猴姑”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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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一统一战线成员大多来自山东、河南、河北等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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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认为,“猴姑”商标与通用名称“猴菇”高度近似,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产品中含有“猴菇”成分,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影响。“猴姑”商标直接描述了产品的主要成分和原料。江中食疗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主观恶意,存在不正当性。故该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针对统一战线的围攻,江中食疗公司显然是见招拆招,其认为“猴姑”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且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猴姑”商标并非“猴头菇”的简称,与“猴头菇”无直接关联,亦不是商品通用名称。综上,请求维持“猴姑”商标的注册。

 

作为江中食疗公司的主打产品猴姑饼干及猴姑米稀,配料中均含有猴头菇成分,而相关资料显示猴头菇本身对人体胃部确有一定的养护作用。

 

虽然江中食疗公司推出的猴姑产品中,有猴菇成分。但是“猴菇”与“猴姑”只是少了“艹”,那么“猴姑”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影响吗?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猴姑”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该文字与“猴菇”、“猴头菇”含义不同,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猴姑”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江中食疗公司申请注册“猴姑”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猴姑”商标予以维持。


虽然,“猴姑”商标因为与商品通用名称“猴菇”、“猴头菇”拉开了距离而得以维持。但统一战线是否会因此善罢甘休,再来这一商标自身存在的风险仍未得到解决,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未来,“猴姑”又将何去何从?

 

(下附20家企业联合请求宣告“猴姑”商标无效裁定书)



关于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7631号


申请人: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汇诚永信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对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通用名称“猴菇”高度近似,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产品中含有“猴菇”成分,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直接描述了产品的主要成分和原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主观恶意,存在不正当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猴头菇、网络报道被申请人产品的介绍截图;民事判决书;共同申请人名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猴姑”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且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并非“猴头菇”的简称,与“猴头菇”无直接关联,亦不是商品通用名称,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被申请人系列商标档案、工商信息;猴姑饼干委托加工合同及备案信息、产品包装照片;猴姑产品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广告发布证明、电视广告截图、广告发票等宣传证据;猴姑饼干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消费者调研报告;相关维权资料;在先裁定书、判决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民事判决书;已被被申请人起诉的厂家名单及开庭记录。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饼干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共同申请人名单证据可知,本案共同申请人包括: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贝贝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正大金洲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福达食品有限公司、沂水浩客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宏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雪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业康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宏旺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康柏食品有限公司、沂水津都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福优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华嘉食品有限公司、河北腾丰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丰乐食品有限公司、许昌魏都闽东食品厂、福安市永旭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领尚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万美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景鸿食品有限公司。

3、李敏曾于2017年7月24日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过无效宣告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08439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信息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李敏曾就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相关规定的理由提出过评审请求,而我局已作出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裁定,李敏对我局作出的裁定未提起诉讼,该裁定已经生效。申请人再次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评审申请,且未形成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申请人上述申请理由依法不予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猴姑”构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该文字与“猴菇”、“猴头菇”含义不同,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19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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