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2891 发布时间:2019-09-10 18:11:50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看不到拼多多平台完整商户信息,且拼多多是交易收款方,而拼多多平台协议约定“服务费结算方式为按每笔订单金额计收”等,因此拼多多是商品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即使消费者无法查询该店铺的具体信息,该店铺及其实际经营者也是实际存在的,不能因此否认入驻商家的销售者身份,或推断存在其他销售者。拼多多仅是代为收取货款的角色,最终取得货款的则是实际销售产品的商户。即使向商户收取支付服务费,该支付服务费也是基于其提供的网络平台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并非相关产品的销售分成。
拼多多没有对外表示其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也未最终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所得或参与销售分成,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