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2059 发布时间:2019-10-17 16:56:51
涉外贴牌加工是否涉商标侵权?
法院太南了!
最高院(2014)民提字第38号案:
“上述使用相关“PRETUL”标志的行为,在中国境内仅属物理贴附行为,为储伯公司在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墨西哥国使用其商标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性条件,在中国境内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其所贴附的标志不具有商标的属性,在产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再339号案:
“一般来讲,不用于识别或区分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导或引发混淆…在常佳公司加工生产或出口过程中,相关标识指向的均是作为委托人的印尼PTADI公司,并未影响上柴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上的正常识别区分功能,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案:
“改革开放以来,涉外定牌加工贸易方式在不断变化和深化,不能简单把涉外定牌加工这类案件作为商标侵权的例外情形来看待,还应当按照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定和原则进行,将法律适用和司法政策结合起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国际贸易交往的发展,相关公众可能会在域外接触被控侵权产品产生混淆,被控侵权产品也可能从域外回流到域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