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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精读 | 第49199574号“图形”商标异议案

阅读:316   发布时间:2022-09-14 10:19:45   

本案聚焦主题


图形商标与他人外观设计主体显著部分高度近似,使用商品密切关联,且是有明显的摹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构成对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损害。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深圳市童心造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正田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49199574号“图形”商标

商标图样微信图片_20220914101419.png

指定使用商品: 纸;削铅笔机(电或非电);文具用胶带;纸张(文具);绘画板;文具;纸巾;书写工具;学生读书矫正仪;护视力阅览架。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机器人(喵喵)外观专利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削铅笔机(电或非电)”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异议人提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异议人的“机器人(喵喵)”专利号ZL202030085792.3,申请日为2020年3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7月14日,上述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的“机器人(喵喵)”外观设计专利中显示的主视图(图形如下所示)主要构图要素,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综上所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予核准。

微信图片_20220914101811.png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4919957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异议人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明确将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加以保护。外观设计为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形状与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使用于工业设计的新设计。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客体的表现形式上存在相互交叉的内容,商标申请人将已有的外观设计或单个图样申请为立体商标或者含有图形要素的普通商标之情形在实践中并不罕见。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权的保护,应满足三个要件:


1.外观设计专利权确属在先,且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尚处在专利保护期限内;

2.商标标识的使用可能与在先专利产生混淆,导致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

3.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具体到本案,异议人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异议人的“机器人(喵喵)”专利号ZL202030085792.3,申请日为2020年3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7月14日,上述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故而其专利权确属在先且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尚处在专利保护期限内。异议人的“喵喵”专利产品为预防近视、驼背、矫正坐姿、保护视力、颈椎、腰椎的机器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学生读书矫正仪、书写工具等办公用品,可见异议人专利产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被异议商标“微信图片_20220914101419.png ”虽非立体商标,但其构图要素为几何线条组成的猫脸图案与U型图案的组合,与异议人的“机器人(喵喵)”外观设计专利中显示的主视图“微信图片_20220914101857.png ”构图要素高度一致,主视图为外观设计的要部,被异议商标的图形与主视图近似程度之高,会使一般消费者产生二者相似的整体感受,易使消费者认为被异议商标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其有特定联系。另外,异议人指出,被异议人曾在淘宝平台上售卖摹仿其专利产品“机器人(喵喵)”的同类产品,后被其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后下架,被异议人未对此情形进行答辩并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异议人具有摹仿异议人外观专利设计之意图。综上所述情形,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予核准。


三、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多样化的转变,《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类型亦逐渐日益增多,其中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本案涉及平面商标是否构成对立体型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损害。虽然有观点认为只有立体商标才可能与立体外观设计构成近似,但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外观设计主体显著部分高度近似,使用商品密切关联,且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摹仿、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制止恶意注册,防止混淆误认角度考虑,应认定构成对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损害。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都是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商标授权确权环节中对在先外观设计权进行正当保护。可避免两者在市场实际使用中产生权利冲突,本案对于审理此类案件有一定借鉴意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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