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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4项税收优惠扩至全国

阅读:650   发布时间:2015-11-02 17:45:14   

     记者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4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分析人士表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挥着科技创新的示范作用,引导、调动、激发整个国家的创新创业热情,此举可以更好调动全社会投身创业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

  该四项所得税政策包括: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通知》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包兴安) 



 

(责任编辑:Cai Xiu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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