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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二郎”终审可“饮酒”

阅读:658   发布时间:2016-07-06 08:41:47   

  引证商标被撤,被异议商标如愿“上位”——

  “小二郎”终审可“饮酒”

  作为福建省漳州市白石酿酒有限公司的股东何某,当其欲以自然人的身份在酒(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小二郎”商标时,却遭遇四川省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久盛公司)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小二郎”不予核准注册后,何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判决,该案终于有果,二审法院以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成为被异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商评委根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5836200号“小二郎”商标,由何某于2007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酒(饮料)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久盛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引证的两件商标“郎”及“神州小二郎”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230457号“郎”商标,申请时间为1984年11月,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酒商品上,现商标权利人为久盛公司。引证商标二为第3319745号“神州小二郎”商标,由贵州省自然人王某于2002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白酒、果酒等商品上。

  久盛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3年10月,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裁定书,该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何某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何某诉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显著差异,而且被异议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显著性明显增强,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在一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后,何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就在该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发生改变,案外人以引证商标二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了撤销申请。1月29日,引证商标二 “神洲小二郎”被商评委裁定撤销,法定期限内该商标权利人王某并未提起行政诉讼,商评委所作“神洲小二郎”商标被撤销的裁定已经生效。

  在二审期间,何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引证商标二被撤销的相关证据,并表示,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应成为被异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期间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而且该商标权利人王某并未提起行政诉讼,商评委所作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的裁定已经生效。何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发生了变化,商评委应根据这一变化重新进行审查。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曦雨介绍到,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虽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事实,并不是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决的事实基础,但是基于公平和效率考虑,而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人民法院会依当事人的申请,重新审查申请商标可否授权,作出相应裁决。因此,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件中,设法清除在先权利障碍是关键。(作者:毛立国)




 

(责任编辑:Cai Xiu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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