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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周六福”法庭对峙,结果……

阅读:140   发布时间:2023-09-15 09: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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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购物是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一种购物方式。但近年来,电视购物广告时常引发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纠纷。在此类纠纷中,电视台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审结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周六福公司)与四川广播电视台、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电视台对广告主的资质、身份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属履行审核义务,无需对广告内容是否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四川广播电视台已尽到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四川广播电视台构成帮助侵权,须赔偿周六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购物广告引发争议

  周六福公司是业内知名的珠宝公司,在全国拥有上千家门店,该公司经受让取得多件“周六福”商标。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公司自2010年起陆续申请多个包含“周六福”字样的商标,均被驳回或获准注册后被宣告无效。

  2021年7月,四川广播电视台相关频道发布一则关于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公司珠宝抢购的电视广告,广告内容右侧有“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珠宝公司出品”字样,下方有“香港周六福珠宝千金送万家活动”字样及抢购热线,广告语包括“香港周六福,我们是大品牌”“香港周六福品牌创立17年”等,背景画面有出现“周六福珠宝”等字样。

  2021年8月,周六福公司向四川广播电视台发送律师函,载明在上述电视广告中,涉嫌侵权产品使用了“周六福”商标标识,与周六福公司的“周六福”注册商标相同,故四川广播电视台宣传、推广的“周六福”黄金珠宝涉嫌侵权,要求四川广播电视台提供广告主相关信息,并立即停止发布、播放关于“香港周六福珠宝”广告。

  2021年9月,四川广播电视台回函称,其于收到律师函当日停播了上述电视广告,因保密条款约束,其不便提供相关信息。

  随后,周六福公司将四川广播电视台、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公司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涉嫌虚假宣传的电视广告、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等。

  终审改判平台免责

  该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如何认定、四川广播电视台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不能以广告的内容推定由谁实施了发布广告的行为,委托发布广告行为的广告主应当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成都中院经对比认为,在涉案广告中使用上述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周六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四川广播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对涉案侵犯周六福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广告的发布未尽到其应有的审查义务,属于帮助侵权行为。

  综上,成都中院判决四川广播电视台赔偿周六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驳回周六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周六福公司与四川广播电视台均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四川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由于被诉广告推销的是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公司的产品,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公司是被诉广告的主要受益者,且涉案广告显示由“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珠宝公司出品”,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公司系涉案广告的广告主,理应对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四川广播电视台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四川高院认为,首先,四川广播电视台有履行广告发布者的查验义务,对广告主的资质、身份材料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若要求其对电视台发布的所有广告内容是否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其责任过于严格,客观上难以实现。其次,四川广播电视台在收到律师函当日即停播了相关电视广告,尽到了相应义务。

  最终,四川高院认定四川广播电视台无需承担相应责任,改判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公司赔偿周六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合理界定审查义务

  在涉及电视购物节目的知识产权纠纷中,电视台作为平台方,应施以怎样的注意义务,以及如何界定电视台是否因未尽到注意义务从而构成帮助侵权,一直是业内热议的话题。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春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明确了在广告侵权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广告主,而广告发布者只在法定义务内承担有限责任。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了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公司作为涉案广告的主要受益者和出品人即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这种认定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婕婕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审查义务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防范虚假广告、误导性宣传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案明确界定了电视台在播放电视购物广告时,应当对广告内容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若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则有构成共同侵权的可能性。与此同时,若要求电视台对发布的所有广告内容是否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其责任过于严格,客观上难以实现。

  陈春光建议,相关权利人在遭遇此类侵权时,首先,应就广告侵权提起诉讼,应将广告委托者、制作者、发布者全部诉至人民法院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其次,若涉及商业诋毁或者虚假广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就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提起诉讼。对于电视台等广告发布者而言,为防止遭遇此类诉讼,若广告涉及驰名商标、知名商标等,可施以更多的谨慎注意义务。(本报记者 赵瑞科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真假“周六福” 法庭辨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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