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颀翔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颀翔公司)、深圳华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盛公司)
被 上 诉 人( 原 审 原 告 ):汤 美· 希 尔 弗 格 许 可 有 限 公 司 (TOMMY HILFIGER LICENSING B.V.,简称汤美公司)
汤美公司是第328572号“”等商标的权利人,前述商标经过汤美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在我国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颀翔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TOMMY”“”等标识,汤美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取证。2019年4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对颀翔公司的第14231946号“Tommycrown”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华盛公司是颀翔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奥特莱斯活动卖场市场管理方,其颀翔公司与签订了《华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联营合同书》,其中约定颀翔公司每月须向华盛公司交付含税总营业额的一定比率作为酬金。
汤美公司提起起诉,请求判令颀翔公司、华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颀翔公司赔偿汤美公司经济损失800万元,华盛公司赔偿汤美公司经济损失人20万元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颀翔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汤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汤美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华盛公司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颀翔公司赔偿汤美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 ;华盛公司赔偿汤美公司合理开支2735元 ;颀翔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驳回汤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颀翔公司、华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 提 起 上 诉。广 东 高 院 二 审 认 为, 颀 翔 公 司 实 际 使 用 的 “TOMMY”等标识与汤美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一审法院 认定颀翔公司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侵犯涉案商标权,并无不当。华盛公司与颀翔公司并非仅是华盛公司提供固定商铺和相应设施、颀翔公司支付相应租金的简单的租赁关系,华盛公司对其市场内所销售的商品是否具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华盛公司并未尽到注意义务,为颀翔公司侵权提供便利,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结合华盛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及当地消费水平,原审判决其在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