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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文生图”著作权第一案判决生效,法官来说法

阅读:82   发布时间:2024-01-10 1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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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AI(人工智能)文生图”著作权第一案有果。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诉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该案中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具备“独创性”要素,并且体现了人的个性化表达,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刘某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500元。对该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此案在业界引发高度关注。那么,法院缘何作出这一判决?究竟哪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获著作权法保护?

  人工智能生成图引纠纷

  据了解,2023年2月,李某使用某开源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图片,后将该图片发布在小红书平台。后李某发现,刘某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李某认为,刘某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其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刘某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对此,刘某辩称,不确定李某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其所发布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而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李某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在整个过程中,李某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涉案图片体现了李某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此外,李某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李某的选择和安排。

  另一方面,李某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李某独立完成,体现出了李某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对于李某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李某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李某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李某的个性化表达,故李某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刘某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李某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刘某将涉案图片进行去除署名水印的处理,侵害了李某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个案判断是否构成作品

  目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在各方的共同推动下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版权纠纷,甚至诉至法院。在这些案件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直存在争议。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中认为,涉案图片系李某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因涉案图片体现出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被认定为作品,相关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同时该案判决强调,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反复考量了两个问题。”上述案件的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是当传统理论遇到全新应用场景时,是否要进行调适和发展的问题。朱阁始终认为,只有秉持面向未来的司法理念才能更好地鼓励新技术应用、推进新业态发展。原有的著作权理论与实务对美术作品的预设是以“动手去绘制”为主要创作方式,这是由当时创作工具的技术水平所决定的。而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以来,人类的创作工具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已经可以不必动手去画出线条、填充色彩,而是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对于画面元素不需要进行选择和安排。人们通过设计提示词,不同的人会生成不同的结果,这种差异可以体现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在这种全新的技术背景下,传统的著作权理论与技术发展现实已经不相匹配,应当进行调适和发展,以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更好地满足权益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因此,不能固守历史的标准,唯有面向未来进行思考,才能选好当下的路径。

  另一方面,作品的认定是否仅有法律判断,还是也需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在朱阁看来,世界各国均以“独创性”作为界定作品的核心构成要件,但均未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定义或解释。独创性的认定规则是各国法院通过个案的审理逐渐确立,在此过程中,有理论界的争鸣,有他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更多的是各国法官在当下的社会经济发展中,以利益平衡为重要基点,综合考虑所属领域的作品类型、创作空间、产业政策、公众需求等因素,运用本国法律的话语体系,力图做出最好的解释。根据第三方关于2022全球人工智能指数显示,中国正处于世界人工智能发展的第一梯队。当下我国人工智能产业迅猛发展之际,司法如何立足我国具体实际、立足我国的价值共识,服务和保障产业健康高效发展,是必须回答好的时代之问。在这样的背景下,基于对国家、社会、公民等各个维度的价值衡量,朱阁认为,通过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将有利于鼓励使用者利用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从而实现著作权法“激励作品创作”的内在目标,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对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进而推动监管法规的落实、公众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

  虽然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讨论一直未曾停止,但上述判决无疑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期待更多的判例出现,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版权保护司法指引。(本报记者 侯伟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AI文生图”著作权第一案判决生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也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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